小松国四
第一百四十五条 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予以公告。
P385;4次A、 业务总体上略有盈利的原则B、 业务总体上时亏时盈的原则C、 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D、 业务总体上收入大于支出的原则156:在健康保险实务中,保险人对初次投保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都要规定一个等待期(或观察期)。现因第三者的过失导致李某死亡,则保险人承担给付责任的情况为(C)。
115、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中,投保人买入和卖出投资单位的价格之间的差价称为(A)。5次A、 随投资账户价值波动而不断变化,且净风险保额不断变化B、 随投资账户价值波动而不断变化,但净风险保额保持不变C、 不因投资账户价值波动而变化,而且净风险保额保持不变D、 不因投资账户价值波动而变化,但是净风险保额不断变化108:保守秘密是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一项义务。在其住院治疗期间因突发心肌梗塞而死亡。5次A、 89万元B、 90万元C、 91万元D、 100万元103: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每年接受的、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属于(A)。
这里所指的秘密是指(A)。4次A、 合同成立的次日零时B、 合同成立的当日零时C、 交付保费的次日零时D、 交付保费的当日零时140: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与保险人因残疾程度百分比而产生争议时的解决途径是(C)。第三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第六十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第十二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其主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取得相关部门的业务许可。本规定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利用自身主业与保险的相关便利性,依法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企业,包括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开展保险代理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所属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三)变更对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授权的。
(八)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四)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三)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使重要职权的其他人员。
(十)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五)具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保险业务信息系统与保险公司对接,业务、财务数据可独立于主营业务单独查询统计。(三)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第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
第十条 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第五十四条 除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制作并出示客户告知书。
第四十八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收支情况。(六)有完善的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
(九)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其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六)分立、合并、解散,分支机构终止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的。第六十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缴存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注册资本的5%缴存。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变更所属机构的,新所属机构应当为其进行执业登记,原所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注销执业登记。设立分支机构时应当首先设立省级分公司,指定其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监管报告和报表提交等相关事宜,并负责管理其他分支机构。
第五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为政策性保险业务、政府委托业务提供服务的,佣金收取不得违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发生前款规定的相关情形,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之日起10日内,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并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二)注册资本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且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托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立、使用其他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有关银行账户的,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在所属机构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法定的职责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临时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当的能力,并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要求。第五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代理人履行监管职责。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内部调任、兼任其他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第二十五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第三章 经营规则第四十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将许可证、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二)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五十八条 保险代理人应当向投保人全面披露保险产品相关信息,并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责任减轻或者免除、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等条款。委托代理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足额缴存保证金。第三十五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但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并且不得就同一职务连续任命临时负责人:(一)原负责人辞职或者被撤职。
第三十七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分支机构未因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第六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该保险应当持续有效。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不得低于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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